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群、行政类档案(以下简称党、政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我校党、政档案工作的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学校工作和社会服务,并为考核党、政档案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党、政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凡是学校在党群、行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电子载体材料,均属党、政档案。
2.党、政档案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3.党、政文件材料应严格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制度。
4.党、政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实行“三纳入”,即纳入学校各部门、院(部)的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四同步”管理: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党、政档案工作。
5.学校各部门、院(部)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适当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协同学校档案馆认真做好党、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条 归档范围的确定
1.确定的原则
(1)归档的党、政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社会和个人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作用、研究价值和凭证作用。
(2)归档的党、政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学校党政部门职能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归档的党、政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系,照顾不同部门的不同特点。
2.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务、行政(教学、科研、基建、产品生产、仪器设备、出版、外事、财会管理文件除外)、工会、团委四个系统的内容。具体范围见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2)归档的重点以本校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为主,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其次才是上级和其他单位发来的文、电及附件。上级来文中,应以针对学校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为主。
3.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普发供参阅、不办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3)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4)重份文件;
(5)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6)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学校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7)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8)无特殊保存价值的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阅一般性问题、提出的一般建设性意见的人民来信;
(9)学校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
(10)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11)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以上不归档材料如认为必要,也可有选择地作资料暂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