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基建档案)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并为考核基建档案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建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凡在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电子载体材料等,均属基建类档案。
2.基建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3.基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基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和基建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每年从本单位基建经费总额中拨出一定数额作为基建档案工作经费。做到基建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第三条 基建档案归档范围的确定
1.确定的原则
(1)归档的基建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反映基建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与实物完全一致并具有成套性。
2.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归档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可行性研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基建预算、概算、决算、器材管理等八个方面。
(2)归档的重点是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包括竣工图在内的全套图纸。
3.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有关基建的普发性(非专指高校)、不办的文件;
(2)正式施工前的草图、未定型图纸;
(3)重份文件和重份图纸;
(4)无考查价值的临时性、事务性文件。
以上不归档材料如认为必要,也可有选择地作资料暂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