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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类档案工作规范

发布者:李阳 [发表时间]:2019-12-03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类档案(以下简称教学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档案在学校教育管理,教学活动,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教学档案的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教学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和现代化,并为今后考核教学档案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教办字(87)16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拟订。

第二条 教学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1.凡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电子载体材料均属教学档案。

2.教学档案是衡量院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

3.教学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4.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毕业分配、上报评审材料、教师考核晋升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证明同步。

5.各教学管理和教学业务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配备相应专(兼)职档案干部,统一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教学文件材料,并按期向学校档案部门办理移交。

6.努力实现教学档案工作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转变,手工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逐步参与教学管理,成为教学管理和教改的参谋部门,成为教学业务工作的信息咨询部门之一。

7.逐步建立教学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

8.要把教学档案工作列入本校教育发展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三条 教学档案归档范围的确定

1.确定的原则

(1) 归档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状况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 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全过程,保证完整、准确、系统。

(3) 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成套性特点。

2.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 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学科与实验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学与实践、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教材工作等方面。 具体范围见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 归档的重点是本校在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实践各个环节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3.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有关教学的普发的(非专指高校)、无需经办的文件;

2)上级有关教学的未定稿的文件;

3)重份文件;

4)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5)非隶属单位抄送的不需办理、也无参考价值的文件;

6)校内其他单位发来的文件;

7)与校外单位交换来的材料;

以上不归档材料如认为必要,也可有选择地作资料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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